1、原来是工业用地但后来控规调整为商业综合用地。现企业(出让未到期)厂房升级改造,申请工规。请问除了调规或收回路径外,还有其他方式吗?各地有在出让年限未满前,允许按原控规进行改扩建的规定吗?
讨论过多次,有余姚的做法。
余姚市创新文件做法:与当前规划不符仍可以改扩建
一般都是保持现状。与规划不符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,不能做新改扩建。
如果原出让合同选项中有可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变更用途的,也可以企业自己申请用途变更,低效用地开发,城市更新是鼓励的。
2、城镇开发边界内既有工业用地,但现有规划已经不是工业用地了,除了收回土地,如何盘活这块地?有好的政策可以借鉴吗?想建设商业、体育用房,属于改变土地用途。
低效用地,工改商。重点是有人接盘。
土地收回,按规划重新出让。
按照低效用地政策,然后按照新的详细规划重新出条件,补交土地出让金。
重新出条件,低效工业用地不收回,通过变更规划条件,重新签土地协议。
不是所有的工业用地都可以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用途,文件里还有一句,土地出让合同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改变用途须收回土地重新出让的除外。
并不是所有都收回,也不是所有的都允许由企业补缴就可以变更。
原来是工业用地,现在规划是居住或商业,要看当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变更用途方式。有选由业主补缴出让金的,由规划出具条件后利用进行地价评估重新签订合同补缴差额,合同没有业主自行补缴的,只能是政府收回。政府既不愿意主动收回,业主嫌费用高不愿意补缴的,就只有按现状保留。
再来一个案例大家进一步讨论:
西南某县有一工业项目,土地由甲公司招拍挂取得,办理甲公司A项目备案手续后,向土地部门申请土地分割,近乎平均的分成了在甲公司名下三块土地,规划设计条件未变更也未重新出具,然后报批规划设计方案,取得甲公司A项目总平面图后办理了甲公司A项目的工规证。接下来出现了很大的项目变化:甲公司向自规局申请,将分宗后的三宗土地中的两块土地转让给乙公司和丙公司,分别取得转让后的土地证,然后三个公司分别办理了甲公司a项目、乙公司b项目、丙公司c项目(A项目变为a+b+c)备案证。
然后将已取得的甲公司A项目的工规证通过变更手续缩减为甲公司a项目工规证,乙和丙公司办理了b和c项目工规证。
然后甲乙丙公司分别办理abc项目施工许可证并建设完成。
现甲乙丙公司提出规划条件核实申请。
审核发现abc项目用的总平面图均为甲公司A项目的总平面图,与其它需提交的资料不一致。A项目建设1-6# 厂房,abc项目均建设1-2# 厂房。在申请规划核实期间,abc项目均已分别通过质量和消防验收。
问能通过规划核实么?
整个过程中(土地分割-转让-工规证-规划核实)有没有哪个环节存在啥问题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