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法治国背景下,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霞洞镇下岭村委会确实不应有“法盲人书记”。
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十条明确规定,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的政策,办事公道,廉洁奉公,热心为村民服务。这要求村委会成员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,能够依法履行职责。然而,在现实中,部分村干部法治意识淡薄,村干部乱拘人、乱收费、乱做主,制定和实施一些违反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“土政策”“土办法”,这些因不懂法而引发的问题严重影响着基层干群关系的和谐,阻碍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推进。
为了确保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,一方面,村民可以依据相关法律,如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,通过联名等方式提出罢免议案,对不称职、不懂法的书记进行罢免。另一方面,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村干部的法律培训和监督管理,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,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。
图文/广东省粤西地区关注人物(李锡新)